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1號
103年度訴字第28號103年度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鉦荃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489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1029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字第1102
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