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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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脫離親子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聲請人 范高力 相對人范和德
范黎登美上列當事人間脫離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求為與相對人脫離親子關係之請求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15日具狀1件,表示相對人2人為其父、母,他們倆現在還在打二次世界大戰,又造成聲請人與妻子離婚,他們倆是人中魔鬼,蠻橫無理等語,求為脫離親子關係。
二、茲所謂「脫離親子(父子)關係」,按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1151號判例「血親關係原非當事人間所能以同意使其消滅,縱有脫離父子關係之協議,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本院雖受理本件家事事件,無從安排調解先行程序,且目前我國亦無法律條文可資當事人援引,作為請求法院准許脫離兩造間親子關係之依據,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訴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暨補繳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邱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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