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0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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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04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30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
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
查詢表、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詢、彙整資料表、用卡須
知及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