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朴小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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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朴小字第36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元,及以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自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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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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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新臺幣)│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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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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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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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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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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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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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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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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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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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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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5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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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6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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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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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6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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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元│18│自96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2,700元│18│自96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2,700元│18│自96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2,700元│18│自96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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