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志強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陸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1)×10×34=680】。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及提出中華民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項目(含伙食費、交通費、醫藥費及零用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101年1月起即無任何收入,應說明係以何方式維生,及聲請人長子有無扶養聲請人?每月給予之扶養金額為何。另應提出聲請人之長子之100、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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