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發中│有期徒刑3月(已發中│有期徒刑11月(已發中│││女監執行)│女監執行)│女監執行)│├────────┼──────────┼──────────┼──────────┤│犯罪日期│95.8.30~95.9.14│95.5月~95.8.28│95.4.16~95.6.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1188號│95年度偵字第24754號│95年度毒偵字第27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3633號│96年度易字第92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08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9│96.01.31│96.02.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3633號│96年度易字第192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29│96.03.08│96.03.1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2413號│96年度執字第3708號│96年度執字第373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發中│有期徒刑3月(已發中│有期徒刑2月(已發中│││女監執行)│女監執行)│女監執行)│├────────┼──────────┼──────────┼──────────┤│犯罪日期│95.8.30~95.9.14│95.8.30~95.9.14│95.8.30~95.9.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1188號│95年度偵字第21188號│95年度偵字第2118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3633號│95年度易字第3633號│95年度易字第3633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9│95.12.29│95.12.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3633號│95年度易字第3633號│95年度易字第36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29│96.01.29│96.01.2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2413號│96年度執字第2413號│96年度執字第24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