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小字第1322號
抗 告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