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0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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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0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0一九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甲○○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證據部分應補充「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惟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