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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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凱竣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凱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凱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復審之受刑人如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寬為之,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12年6月18日112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4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0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113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9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113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2日1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