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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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廷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8行關於「於民國000年0月間」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000年0月間」。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8行關於「於民國000年0月間」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爰更正為「於民國000年0月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
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