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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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進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9,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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