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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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債權人 吳佳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詩玹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申言之,就該同一法律關係之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屯區遷離,現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且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中簡第4337號判決,雖尚未取得確定證明書,然對同一人同一債權再行聲請支付命令屬同一事件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無保護之必要。綜上,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