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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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