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33號聲請人 黃桂彬 即聲明人
黃桂霖 黃莉娟 黃心如 上一人 黃紹仿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黃汝華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黃汝華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心如應補正: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經查,聲請人黃心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黃紹仿應釋明代該聲請人為拋棄繼承行為,對於該聲請人有何利益之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與債務明細與佐證資料)以證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汝華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