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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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 葉家利 相對人 呂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26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全案確定在案。
三、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7年度中補字第3207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20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參第一審卷,頁23、27)。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元(計算式:3200×1/10=320),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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