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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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福隆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
749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受本案原審判決,有原審法院之刑事判決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審卷第231頁),被告原本應於108年2月7日(星期四)前提起上訴,然2月7日至2月10日(星期日)期間皆為法定休假日,因此被告最遲即應於108年2月11日星期一前提起上訴,然被告卻遲至108年2月13日星期三才向彰化看守所提出上訴狀(本院卷第13頁被告上訴狀的撰狀日期記載108年2月13日,彰化看守所收狀章亦記載108年2月13日收狀),被告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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