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名譽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恒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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