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