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劉秀英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 徐俊逸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萬金
劉好翁漢(原名 翁俊堯翁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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