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阮禎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昭妤 律師被告 林麗雅
林悅韜 林麗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 律師
莊秀銘 律師 黃煊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