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阮禎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昭妤 律師被告 林麗雅
林悅韜 林麗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 律師
莊秀銘 律師 黃煊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