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526號債權人 熊屠美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國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14,000元,是否包含水電費及管理費?若無,是否請求?若請求,並加總計算請求金額,並具狀更正聲明、補債務人林國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通知已於101年11月8日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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