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234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伍仟 肆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