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4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41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王盈之

李宜靜

被告 王莊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4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4元,及其中新臺幣30,340元自

民國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95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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