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4號聲請人 黃健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 黃健誠 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命補正)㈠被繼承人 黃林淑芬 之繼承系統表。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已提出
者,毋庸重複提出)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㈣臺端所提出之特別代理人同意書未記載受監護宣告人及被繼
承人之姓名,故請重行提出關係人 林建吾 出具之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同意書應載明被繼承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亦即表明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黃健誠於辦理被繼承人黃林淑芬之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㈤其他繼承人同意由上開人選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㈥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全部遺產」,提出
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利益(即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經所有繼承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