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39號原告 王可云 被告 張顗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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