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丞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一百一十一年度審金訴字第一二四一號、第一三一九號所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黃丞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41號、第1319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該案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