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即具保人
樓具保人甲○○
乙○○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壹萬元,計貳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壹萬元,計貳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丙○○及具保人甲○○、乙○○、丁○○,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依檢察官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乙紙、拘票連同拘提無著報告書、本院送達證書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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