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如何計算(年息百分之?)。
二、提出相對人宏泰人壽保險公司法代之姓名、地址。
三、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未於票面約定特定利息起算日,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四、釋明對乙○○請求之法律依據(系爭支票背書人乙○○已被塗銷)。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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