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866號聲請人 胡鳳珠台益塑膠工廠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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