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4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於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後應增列「累犯」貳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已於事實中記載被告二人前有前科經判決確定甫執行有期徒刑完畢,於未滿五年內再犯本件竊盜,並於理由中認定被告二人本件竊盜均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惟於主文中漏載「累犯」,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