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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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57號原告甲○○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有本院96年度救字第100號、第109號案卷附卷足稽,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