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士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士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士賓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67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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