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蔡國興
毛綉貞 更名為 毛洨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
6樓(被告蔡國興)及高雄市○○區○○路○○○號(被告毛綉
貞更名為毛洨翎),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可佐,且
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