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直傑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佩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平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平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黃平松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