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運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八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捌日上午玖時参拾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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