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3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楊浩皓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楊浩皓」之記載顯係「楊浩」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楊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