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47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