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107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第2090號、第2198號、第2285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70號、第5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林俊利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實
一、林俊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4月3日,以88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8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7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詎其未能戒除毒癮,基於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附表編號1、3、6所示時、地、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共3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於附表編號2、4、5所示時、地、方式,施用海洛因共3次。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林俊利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
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規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就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本院308卷第165頁)坦
承不諱,並有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
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
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即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以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已非「初犯」,亦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不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而應依法逕為追訴處罰。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3、6之各行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如附表編號2、4、5之各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施用前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3、6之各行為,分別係以一個施用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前後6次施用毒品行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書認為被告就附表編號3之部分,係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尚屬無法證明,應由本院依卷內證據認定之。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65號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兩案經接續執行,於105年4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不思悔改並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6次施用毒品犯行,所為殊不可取。另外,被告就附表編號1、3、6部分,係以一行為,施用2種毒品,犯罪情節較諸單純施用1種毒品者為重,量刑上應較單純施用海洛因者為重。然慮及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乃屬藥物濫用、物質依賴及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鉅。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再者,施用毒品之犯罪者,帶有病人之特徵,其自身也常為毒品所苦,受到毒品的控制,而無法自拔,因此,在量刑及定刑上,應該考慮到此種犯罪之特徵,以將被告隔離於監獄,給予適當警惕並協助其戒除毒癮為主,而非就多次施用毒品行為,從重量刑並累加其刑度。末考量被告於審判中自陳已與配偶離異,無子女,現從事保溫工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餘元,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告林俊利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行為人│時間│地點│犯罪行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卷證出處│備註│├──┼────┼──────┼─────┼───────┼──────────────┼───────────┼───────┤│1│林俊利│⒈施用時間:│雲林縣 虎尾 │以將海洛因及甲│林俊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本院107年度││││106年8月│ 鎮虎尾 同心│基安非他命置於│處有期徒刑壹年。│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訴字第308號││││25日上午10│公園堤防邊│玻璃球中燒烤後││)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②驗尿結果:││││時52分採尿││,吸食所產生煙││1紙(毒偵1864號卷第│安非他命、甲││││時起回溯72││霧之方式,同時││3頁)│基安非他命、││││小時內之某││施用海洛因、甲││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可待因、嗎啡││││時││基安非他命1次││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陽性││││⒉驗尿時間:││││結書1紙(毒偵1864號│││││106年8月││││卷第4頁)│││││25日上午10││││㈢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時52分許││││公司106年9月12日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804710│││││││││06)1紙(毒偵1864號│││││││││卷第5頁)│││││││││㈣被告林俊利之供述(毒│││││││││偵1864號卷第24頁正反│││││││││面、毒偵1864號卷第36│││││││││頁正反面)││├──┼────┼──────┼─────┼───────┼──────────────┼───────────┼───────┤│2│林俊利│⒈施用時間:│雲林縣虎尾│以將海洛因捲入│林俊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㈠雲林縣斗南分局查獲煙│①本院107年度││││106年9月│鎮虎尾同心│香菸內用火燒烤│處有期徒刑拾月。│毒、麻管嫌犯尿液送檢│訴字第308號││││20日某時│公園堤防邊│後吸食其煙霧之││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②驗尿結果:││││⒉驗尿時間:││方式,施用海洛││警卷第9頁)│可待因、嗎啡││││106年9月││因1次││㈡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陽性││││23日某時││││106年10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6A160128)1紙│││││││││(警卷第7頁)│││││││││㈢被告林俊利之供述(毒│││││││││偵1864號第56頁)││├──┼────┼──────┼─────┼───────┼──────────────┼───────────┼───────┤│3│林俊利│⒈施用時間:│雲林縣虎尾│以將海洛因、甲│林俊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本院107年度││││106年9月│鎮虎尾同心│基安非他命混合│處有期徒刑壹年。│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訴字第308號││││29日上午10│公園堤防邊│後捲入香菸內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②驗尿結果:││││時58分採尿││火燒烤後吸食其││1紙(毒偵2090號卷第│安非他命、甲││││時起回溯72││煙霧之方式,同││3頁)│基安非他命、││││小時內之某││時施用海洛因、││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可待因、嗎啡││││時││甲基安非他命1││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陽性││││⒉驗尿時間:││次││結書1紙(毒偵2090號│││││106年9月││││卷第4頁)│││││29日上午10││││㈢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時58分許││││公司106年10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A00420│││││││││20)1紙(毒偵2090號│││││││││卷第5頁)│││││││││㈣被告林俊利之自白(本│││││││││院308卷第160頁)│││││││││││├──┼────┼──────┼─────┼───────┼──────────────┼───────────┼───────┤│4│林俊利│⒈施用時間:│雲林縣虎尾│以將海洛因捲入│林俊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本院107年度││││106年10月│鎮虎尾同心│香菸內用火燒烤│處有期徒刑拾月。│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訴字第308號││││24日下午5│公園堤防邊│後吸食其煙霧之││)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②驗尿結果:││││時15分採尿││方式,施用海洛││1紙(毒偵2285號卷第│嗎啡、可待因││││時起回溯72││因1次││3頁)│陽性││││小時內之某││││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時││││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⒉驗尿時間:││││結書1紙(毒偵2285號│││││106年10月││││卷第4頁)│││││24日下午5││││㈢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時15分許││││公司106年11月8日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A02390│││││││││51)1紙(毒偵2285號│││││││││卷第5頁)│││││││││㈣被告林俊利之供述(毒│││││││││偵1864號卷第56頁反面│││││││││)││├──┼────┼──────┼─────┼───────┼──────────────┼───────────┼───────┤│5│林俊利│⒈施用時間:│雲林縣虎尾│以將海洛因捲入│林俊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本院107年度││││107年1月│鎮虎尾同心│香菸內用火燒烤│處有期徒刑拾月。│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訴字第308號││││6日某時│公園堤防邊│後吸食其煙霧之││)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②驗尿結果:││││⒉驗尿時間:││方式,施用海洛││1紙(毒偵270號卷第│可待因、嗎啡││││107年1月││因1次││3頁)│陽性││││9日下午5││││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時5分許││││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1紙(毒偵270號│││││││││卷第4頁)│││││││││㈢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100941│││││││││26)1紙(毒偵270號│││││││││卷第5頁)│││││││││㈣被告林俊利之供述(毒│││││││││偵270號卷第24頁)││├──┼────┼──────┼─────┼───────┼──────────────┼───────────┼───────┤│6│林俊利│⒈施用時間:│雲林縣虎尾│以將海洛因及甲│林俊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本院107年度││││107年2月│鎮虎尾同心│基安非他命置於│處有期徒刑壹年。│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訴字第346號││││26日某時│公園堤防邊│玻璃球中燒烤後││)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②驗尿結果:││││⒉驗尿時間:││,吸食所產生煙││1紙(毒偵532號卷第│甲基安非他命││││107年2月││霧之方式,同時││3頁)│、可待因、嗎││││27日下午3││施用海洛因、甲││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啡陽性││││時15分許││基安非他命1次││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1紙(毒偵532號│││││││││卷第4頁)│││││││││㈢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4日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300191│││││││││39)1紙(毒偵532號│││││││││卷第5頁)│││││││││㈣被告林俊利之供述(毒│││││││││偵532號卷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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