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擔保金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號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聲請返還擔保金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4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8年12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黃莉雲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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