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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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等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職權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15號),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15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函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囑託駐南非代表處對聲請人所為送達均遭退回,有該代表處函可稽,爰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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