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何清旗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慧美 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捌
仟陸佰捌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
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x12月
  ÷10%=9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
  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給付租金及管理費部分:48,680元
三、以上合計為1,008,680元(960,000元+48,680元=
  1,008,68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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