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陳秀如
上列原告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柒仟零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