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77號聲請人 周欽塗 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相對人 周清煌
周姿穎 周湘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75號審理在案,聲請人依法固應繳納聲請費,惟聲請人經濟狀況困窘,無資力繳納本案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