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9,677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6,66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