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游阿國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游隆政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游阿國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游隆政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