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869號抗告人馮庭聿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486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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