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吳忠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忠達發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裁定限期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釋明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吳忠達,並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等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5年5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