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債權人 廖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吉德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具狀主張其執有第三人言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中 簽發、經債務人吉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麗月背書、指定支付債權人之本票二紙,於到期日提示,竟未獲付款, 嗣履 向債務人即背書人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本票二紙為證。經查債權人所提上開本票二紙,因背書不連續,故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能行使追索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釋明,債權人於收受後,固於105年7月1日具狀重申上情,惟迄未補正,是依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有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