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16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 康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明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