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16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明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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