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68號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訴訟代理人 葉恩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歆霏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庭君